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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有车一族注意啦!今后停车有哪些优惠看这里

2017/11/20 15:58:48来源: 汽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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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在线讯:自治区出台了《新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天我们就为大家划一划重点!到底停车有什么样的优惠呢?


两个优惠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实行停车费优惠,鼓励大多数人主动乘坐公共交通

  ●对新能源车实行停车费优惠,在原有停车费价格基础上,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项鼓励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大中专院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五种免收停车费的情况

  ●占道停车场在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北京时间8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停车费

  ●15分钟免费停车(含15分钟)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种停车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

  ●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交通枢纽的配套停车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经有关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好消息呢?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的车辆收取停车费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在一起的小区,停车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白天(北京时间10时到22时)停车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12小时;晚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10时)停车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12小时。实行首小时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全天不超过2次。

  新规首次明确了停车场管理者对车辆损害或丢失的责任,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内受到损毁或丢失,管理者应当协助车主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是因为停车场管理者的原因导致车辆损毁或丢失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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