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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行政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

2012-03-30 22:34:23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以行政性法规的形式赋予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还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首部校车安全行政性法规

  去年,各类校车安全事故在全国接二连三发生。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校车安全整治的同时,校车安全立法也随之进行。去年11月27日,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国务院已经责成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此后不到1个月的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该条例草案,并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施行。这将是我国首部关于校车安全的行政性法规。

  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认为,这解决了过去在管理上由于职责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缺乏协调与配合、流于形式而导致事故频出的问题。此前由于校车安全工作职责不明,涉及部门过多,教育、公安、交通均涉及此,没有负总责任的,造成责任推脱,追究责任问责也主体不明。目前则形成了校车安全的责任链条。

  周洪宇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这是中国最早提出的关于校车安全的议案。尽管他于2011年10月20日就收到了教育部通过专函对其议案的答复,但他却坦言,“可惜不是最主要的部门回复”。因为他认为,教育部门没有财力做这件事。因为对于校车安全工程,他建议将立法工作和系统性工程结合,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由国务院法制办受理;也可以作为工程,由发改委受理;或给财政部门。因此,现在通过《条例》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他建议校车安全工程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牵头单位,公安部、教育部等为配合单位,成立专门机构。

  确立“校车通行优先权”

  条例草案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周洪宇曾提出“校车行驶中享有特权”,但被外界抨击“特权思想”。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去年11月22日公开表示,教育部主张校车在路上享有“优先权”。

  周洪宇建议,校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同向车辆不能超越,减少安全威胁。逆向车辆要避让。当校车停车,其他车辆也要停车,确保学生上下车的安全。其他车辆超车,将追求法律责任。

  而目前,仅针对公交车专用道的行驶,仍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对此,周洪宇建议,《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可根据效果再制定《校车安全法》。也可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交通法》或《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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