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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不召回可处货值10%罚款

2012-10-31 16:54:07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30日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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