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线讯: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到,由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车管所安检科科长梁彬介绍,《规定》新增了三项内容。《规定》中第四条第三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将强制报废;第四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强制报废;第六条: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梁彬介绍,新增的检测标准是从安全、环保的角度,进一步扩大报废车辆的范围。
目前,首府执行的是《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其中重点针对车辆使用年限,判定其是否符合报废标准。而《规定》中指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仅可参照使用年限报废,还可参照车辆行驶里程,二者只要有一项达标,就可强制报废。
据悉,首府车管部门会定期对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及距报废期还有三个月的车辆,在车管所卡子湾综合业务大厅公示栏中进行公布。同时,还将在乌鲁木齐晚报定期刊登报废车辆及相关信息,以提醒广大车主前往办理报废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