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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已过期,新的司法解释,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一定要陪

2013-03-03 11:54:01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一直是保险行业铁打的三条免责条款。不过在去年年底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终于有了新的判决案例,打破了这三道免责条款。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对一起“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赔偿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这也是首例由法院判决的酒驾赔偿案例。

  醉驾撞人保险公司首赔12万

  去年8月10日22时许,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刘某家属要求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可事故事实,但认为付某属于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付某虽是醉酒驾车,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指定期限赔付理赔金。

  立法冲突导致司法解释

  记者了解到,原有的《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这两个法律条文存在着立法冲突。因此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不过,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解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立法目的不是纵容司机,而是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索赔

  据悉,在这一案例中,法官判决时认为,设置交强险险种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且相对于肇事司机个体而言,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赔偿能力,能够及时救济被害人,特别是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可以起到先行赔付的作用。

  不过,保险公司也并非无辜全赔,司法解释还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讨理赔金。因此这种法律设置,既保护了被害人,也没有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知多D

  醉驾赔付有关法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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