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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罚款力度增加 乌市酒后驾车现象减少

2013-05-03 11:57:22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两年来,首府酒后驾车的现象明显减少了。

  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一年间共受理醉驾案件353起,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案件起数下降了22.1%。醉驾案件从最初严查下的不降反升,到现在呈现持续下降态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得到了更多驾车人的响应。

  不过,随着私家车激增,一些人很难在酒后自觉约束自己的驾车行为,酒后开车的现象还常有发生。“目前受理的须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中,驾驶报废车上路、超速50%以上以及醉酒驾车均较多,而醉驾在以上几种违法行为总数中居首。”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毕立新介绍,在醉驾入刑后,乌市线路民警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查纠力度,已将酒驾查处日常化。酒后开车的现象已大幅度减少了,守法自觉性明显提升。

  毕立新对已查获的醉驾案件分析表示,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暴露其醉驾行为,醉驾司机九成以上均知新规严厉却仍心存侥幸,认为偶尔犯错不会被抓,而且自己驾驶技术很好,不会出现交通意外事故。酒驾、醉驾多发生在饭后转场或回家途中。查处的违法者其驾驶目的地与饮酒地相隔距离大多比较近,极少有长途酒驾。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事责任。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酒驾=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营运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营运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营运车。

  编辑语:醉驾,酒驾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包括亲人朋友以及其他人。请不要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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