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线讯:汽车黑名单,您听过么?《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昨起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乘客提出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调查完毕并答复投诉人;的哥服务差,将最高给予出租汽车经营者2.8万元罚款。
一年被“严重投诉”3次以上入黑名单
根据该《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将最高给予出租汽车经营者2.8万元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被投诉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且经查证属实3次以上,将计入严重违法信息库,并将公示信息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系统中保留5年。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的24小时受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的登记。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投诉工作,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回复。
去年,北京市交通委已启用“96123”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行为投诉处理热线,接受市民对交通行业各类违法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同时,多家出租车企业也公布了服务投诉电话。
《办法》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后,应当全面审查投诉材料,并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企业应建服务质量投诉情况月报制度
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也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投诉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投诉人通过书面形式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说明自己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投诉,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内调查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广大群众的监督,让这些出租汽车经营者态度有所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