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线讯:从乌鲁木齐工商局了解到,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好节日期间消费市场,营造良好的合同监管氛围,确保对已推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销售的市场秩序,乌鲁木齐工商局将在乌鲁木齐地区开展《汽车买卖合同》专项检查活动。
自1月15日开始至2月28日,将检查乌鲁木齐地区所有汽车销售经营主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使用情况。
要求各区(县)工商局要对辖区内汽车销售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未使用推行示范文本的,对其自行制定使用的销售合同内容实施备案、审核。
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自治区工商局2012年4月制定推行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二)认真审核汽车销售主体已备案《汽车买卖合同》,核查其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内容与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合法性;
(三)突出案件查办,树立执法权威。对照区局公布的两批 “霸王条款”45种表现形式,如:“车辆一经售出,任何问题均属售后服务范围,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或换车。”、“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卖方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等条款,严厉查处汽车销售过程中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及合同欺诈行为。
(四)把握舆论导向,营造积极氛围。要坚持把舆论宣传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借助舆论宣传的力量,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争取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参与,督促经营者主动规范整改格式条款,要依托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果,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力,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五)做好信息报送,加强工作督导。对在检查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对涉嫌查处的违法案件一经立案,立即上报《立案审批表》,结案后上报《处罚决定书》。各区(县)局于2月5日上报检查情况小结及报表,2月28日上报检查总结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