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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汽车销售“陷阱”多 工商局集中整治

2014-02-16 19:32:23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据了解,汽车在销售前,厂商与购买方需签订《新车订购单》,其内容是自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大多数汽车销售商家使用的“新车订购单”约定事项内容中含有“订购人在向经销商提出订购时,需按经销商规定缴纳订购金,经销商确认收到订购金后此订单开始生效。”等内容。

  而订购单生效后,因订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造成订购金不予退还。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负责人介绍,经销商填写预定交车日期,“如因非经销商原因或订购人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内容,经销商对订购人不负有赔偿责任。”等经营者单方的规定,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前期对汽车销售市场的检查来看,还有些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乘用车买卖合同》时,会存在“购车后须在本店保养”等约定,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查看《新车订购单》、《车辆购销合同》等相关合同,如发现经营者利用自定格式条款减免其责任;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掌握最终解释权等内容要及时要求予以更正或申诉,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汽车销售市场还有众多“陷阱”

  汽车消费中的合同纠纷、拖延取车时间 、借车源紧张加价等问题日渐凸现,汽车销售公司、汽车4S店均以《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合同》、《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给消费者提供具有合同性质的条款内容,这些条款内容中大部分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正的规定。

  乌鲁木齐市汽车在线提醒,遇到以下“陷阱”可拨打12315举报。

  1、消费者未如期提车且经营者催促后七日内仍未办理缴款提车手续的,经营者有权“不退还”消费者已交的定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如经营者因各种非人为因素“未能”按期交车时可协商延长交车期,“也可”由经营者“无息”退还所交定金。

  2、消费者违约,经营者“没收”定金。因生产厂家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消费者无理由不提车或退车,购车订金不退还。

  4、消费者违约,经营者将“扣除定金”作为消费者违约金,如经营者违约则“无息退还”消费者定金。

  5、混淆“订金”、“定金”概念,“ 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额度钱款,具有担保的性质。商家毁约消费者可双倍索要定金,而消费者违约,就将损失定金。

  “订金”则相当于一种“预付款”形式,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退订,可以和商家协商返还“订金”。

  6、商家扩大“不可抗力”因素排除自身应当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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