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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自己车被撞事故无责 却被交警索要2800行政费

2014-03-07 23:24:55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自己的车被撞,事故认定无责任,却要掏2800元,这笔钱应该由我承担吗?”

   2013年9月17日15时30分,车主高金银驱车从乌鲁木齐市银川路的家中往米东区羊毛工镇给货主送货。16时20分,当车行驶到米东区振兴北路园艺村路段时,左边超车道的一辆小轿车在超车时碰撞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小轿车车主朝右打方向,又碰撞了高金银的货车。事故后,电动三轮车的驾驶员受伤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因事故重大,要深入调查,高金银的车被拖往米东区一处停车场,等待处理交通事故。

  直到2013年11月12日,高金银接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的电话,被告知可以领回行车证和驾驶证,并取回自己的车。到达停车场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他需要支付每日停车费40元,从2013年9月17日至11月12日,停车56天合计停车费2240元,还需交纳600元拖车费,共计2840元。

   3月6日16时许。货车司机高金银,出示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以及收费票据。

新疆昌吉男子质疑交警部门收费:车祸我无责凭啥掏二千八

  “我问停车场工作人员,这起事故我没责任,为什么还需交这么多钱?工作人员说他们对此不清楚,但如果要取车就要交钱。”高金银说,经过协商,他最终交了2800元钱。

    “这件事儿我觉得自己挺无辜,我在路上走得好好的,车被别的车撞坏了,我不仅要掏钱修车,还要自己付停车费和拖车费。”高金银说,“最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我可是一点责任都没有。我没责任为啥还要掏钱?”

律师说法

行政管理成本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就此事,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说:“小货车的车主不承担本案的停车费用。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给相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这属于行政管理成本,不应当由行政相对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郭勇律师表示,本案中,高金银支付的拖车费及停车费应由相关执法机关支付。

  郭勇说,至于修车费,高金银可直向小轿车桑塔纳车主索赔修车费,若对方拒绝,可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桑塔纳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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