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线讯: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据介绍,当前新疆醉酒驾车犯罪在一定程度仍处于常见、多发态势,呈现出四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特点一:发案多地域性强
据介绍,2013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醉驾”案件213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13%,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47.44 %;从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南疆五地州“醉驾”案件较少,而北疆地区发案率较高,约占七成以上。
从统计数据情况看,乌鲁木齐市、昌吉州、阿克苏等地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量较多,分别为855件、251件、217件,这三地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数已占到新疆法院受理数的六成以上。
特点二:犯罪主体中青年居多
新疆高院对全区法院2013年“醉驾”被告人情况统计分析,25岁至60岁的中青年人数多,占全部犯罪人员的88.4%;被告人中,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占50.3%,农业人口的占27%,企事业单位的占21.4%,而公务员只有26人,所占比例较小。
从民族成分看,被告人中汉族1216人,少数民族897人。此外,统计数据显示,被告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且其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特点三:“醉驾”常发 车损人伤
经统计分析,2013年新疆各级法院审判的“醉驾”案件大部分已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伤害,依照法律规定,醉酒驾车行为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新疆“醉驾”涉案车辆类型看,主要是小型轿车,占总肇事车辆的七成以上,其中私家车辆占大多数。有关数据还反映,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案件占一定比例,主要集中在一些地州。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以及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目前,电动车、摩托车“醉驾”案件仍处于常发状态。
特点四:严格量刑两千余人获刑
据记者了解,2013年,在新疆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涉案人员中,被判处拘役的1601人,被判处缓刑的417人,免于刑事处罚的7人,实刑适用率为79.1%,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全部罪犯的实刑适用率相比,高出14.3%。虽然有三个地区法院的实刑适用率低于40%,最少为25%,但案件数量不大,而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实刑适用率高达99.3%。
有关数据反映,新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虽存在一定差异,但从审判效果上看,“醉驾”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能够主动认罪,服判息诉率高,截止目前,新疆法院所判案件无上访、缠诉。
“醉驾”案件审判亟待规范统一
新疆高院刑三庭庭长袁勤告诉记者,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对此,一些法院为了统一办案程序和量刑情节,制定了关于“醉驾”案件审判的指导性意见,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失范。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于各级法院上报请示的案件,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全区法院“醉驾”案件的审理,使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趋于规范化。
针对当前新疆各地法院在“醉驾”案件量刑中存在的差异,新疆高院将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把相关内容纳入法庭审理范围,通过程序公开公正,确保案件结果公平,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均衡。为进一步增强“醉驾”案件审判透明度,新疆高级法院正在研究出台“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意见”,以进一步促进此类案件量刑的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