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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四召回立法紧迫性因柴油重卡造假凸显

2014-06-16 21:55:46来源: 汽车在线

  汽车在线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日前针对媒体报道的国四柴油车造假专门召开发布会,中汽协代表中国载货汽车生产企业联席会成员企业发布了《中国载货汽车生产企业联系会成员单位关于重型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实施的行业自律承诺》,宣布国内主要载货车生产企业将开展行业自律,坚决贯彻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然而在记者看来,“国四造假门”揭示出的绝不仅仅是企业诚信的问题,在当前治理雾霾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理机动车排放超标问题势在必行,中国汽车环保召回立法工作的紧迫性再次凸显出来。
   资料显示,早在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了《大气清洁法》(CAA)修正案,从此开始在全美对汽车尾气排放实施全面控制。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汽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厂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来消除相关的排放缺陷,并且修理费用由制造厂承担。
   而在我国,虽然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升级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但在相关法规中只对汽车的安全缺陷提出了召回要求,并未涉及排放缺陷方面的问题。然而随着雾霾治理行动中,各方对雾霾来源解析不断深入,机动车尾气尤其是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是重要元凶之一已被证实。因此,将机动车排污纳入召回监管刻不容缓。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大气清洁法》对汽车排放缺陷召回的明文规定为召回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我国还没有对汽车排放缺陷进行召回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订,1995年和200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再次修改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记者认为,应当将汽车环保召回纳入修改计划,并在修法后尽快明确汽车环保召回的主管部门,适时出台汽车环保召回的相关条例或者部门规章。
   分析本次国四柴油车造假媒体的调查,覆盖生产、流通、改装、环保年检等整个链条,在利益如此巨大、环节如此之长、监管如此复杂的背景下,仅仅依靠企业、商家的诚信自律很难彻底根除造假隐患,法治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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